*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对
北京市旅游企业短期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通知
(京财企[2003]93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旅游局,市各旅游企业:
为帮助我市旅游企业克服因“非典”带来的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精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局决定对本市旅游企业在“非典”疫情期间,因支付职工工资、保障性供给、防疫性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费用困难而形成的短期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以下简称贴息补助)。现将贴息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享受贴息补助企业的范围
市、区(县)属旅游企业。具体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定点)饭店、旅游星级(定点)餐馆、旅游区(点)。
二、贴息补助的标准与期限
上述企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因支付职工工资、必要的保障性供给、防疫性支出等与正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而发生的短期银行贷款的实际利息支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5个月。
企业在上述期间内支付的职工工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和5个月核定;必要的保障性供给和防疫性支出按实际发生额核定。
三、贴息补助的报批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应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份,向同级旅游管理部门申报。其中:旅行社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经逐级汇总审核后向市旅游局申报;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区(县)旅游局申报;非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按工商注册地向区(县)旅游局申报。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核定的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企业申请贴息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