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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外商
 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3]7号)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上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请示》(京经贸资字[2003]39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原则同意你们制订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一月)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改善本市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奖励适用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外籍人员可申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资金。
  (一)就职于在本市依法设立并经认定且注册资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或创业投资公司;采购、分销、结算、研发中心(市外经贸委批准并经市科委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世界500强中的在京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
  (二)在上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企业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上(含)或同等职务,且在上述企业已连续任职2年以上。
  (三)本人在本办法实施期限内购房购车且已依法在京履行纳税义务。
  二、实施办法
  (一)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在本市购房购车,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专项奖励(以下简称专项奖励)。奖励标准以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比照计算,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自购车1辆、自购房1套所付款项,专项奖励为当年奖励,不累计,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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