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中的超载运输车辆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车辆载质量和载人数规定的车辆。
第三条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联合执法、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预防事故”的原则。
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区范围内的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路政、运政、征稽机构负责。
自治区公安厅主管全区范围内的超载运输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州、市、地、县(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必须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并须符合特定公路和桥梁的限定荷载要求;载质量和载人数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使用流动性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备或固定性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装置进行检测,不得仅凭目测或经验进行执法工作(客运车辆除外)。
第六条 对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车货总重、体积、轴载质量超过限定标准、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管理机构可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过限值或超载部分货物;拒不卸去的,管理机构可强制卸去超过限值或超载部分货物。
对车货总重、体积或轴载质量超过限定标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按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规定办理。
对客运车辆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处理,并可责令承运人负责卸客转运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