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第5号令)、《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进行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和《
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123号)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