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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深化消防法制教育,确立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有效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消防法》颁布五周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颁布一周年之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机地将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标准,通过总结消防工作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以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规范建立和规范落实为切入点,完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落实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工作管理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深入细致地组织开展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培训教育,要建立并全面实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的工作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积极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区“四五”普法的总体工作中,紧紧围绕树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这个主题,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建立相应的培训教育机制,抓好落实。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认真做好城市消防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规划审查的重要内容;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凡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6号)总体要求,制订落实消防规划的具体办法,督促规划、城建、供水、交通、电信等部门抓紧实施各项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政府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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