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既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又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公益事业。做好消防工作,不仅需要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消防法制意识,切实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更加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构建预防和抵御火灾事故的社会化消防管理体系。近年来,我区消防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社会化消防工作不断深入,消防法制体系逐步健全,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的投入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消防工作仍然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消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社会化的消防管理机制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消防工作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务必高度重视,要从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正确处理消防安全同生产经营的辩证关系,要将消防安全作为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纳入安全生产保障和监督体系,深层次地扩展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做到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相互统一,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推进《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转。发展消防事业是《
消防法》赋予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尤其是城建、教育、卫生、文化、工商、旅游、广播电视和公共设施、重点防空防御、重大设施等职能部门和重要环节的消防工作职能,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定期开展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等有效的措施量化具体工作任务,抓好跟进落实,推进整体工作。自治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自的工作职能,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机地纳入职能范围,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关要求,深层次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根源,加大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查处以及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力度,达到惩戒和教育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