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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及变更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含超标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规费)。免收一类、二类口岸区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疫情处理费。
  (三)航空、铁路、外经贸企业
  在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内,以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事业单位收取)下浮10%。
  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及变更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
  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含超标排污费),不含铁路、外经贸企业。
  (四)公路客(货)运输业
  在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内,以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对公路客运车辆减征20%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涉外运输车辆不受报停期限限制,如从事货物运输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减征50%;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事业单位收取)下浮10%;门前三包费下浮20%;治安联防费下浮20%;公安机关所属机动车检测站(线、车)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下浮20%。
  免收排污费(含超标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规费)。
  (五)出租车(含城市公交客运中巴)
  在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内,以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对5座以下出租车及城市客运中巴车减征20%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凡此前已按合同缴费标准一次缴纳了全年或半年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的,不予退费,可办理顺延手续);治安联防费下浮50%;公安机关所属机动车检测站(线、车)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下浮20%。
  免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规费)。
  四、对上述取消的收费项目,今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暂停的收费项目(文中第二条)到期后,要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减免费的执收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进行阶段性变更。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今年内自治区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五、上述收费减免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六、因政策减免而减少的收入,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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