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3]7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关于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电〔2003〕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新疆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全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做好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防止非典型肺炎在农牧区的传播和扩散,维护农牧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保障农牧民身体健康,结合新疆实际,现对我区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摆在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到人。自治区防非典领导小组已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农村防治工作,办公室已增设了农村防治组。各地防非典领导小组也要有一名领导主抓农村防治工作。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全力抓好农村防治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一个严密的防控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防非典工作责任制。充分利用各种已有的工作机制,包括维稳工作机制。“三代”教育工作机制等,实行各级领导分片包干,进村入户,责任到人的制度。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发挥核心作用,做好防非典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如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出现非典疫情的传播和扩散,必须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二、突出防控,群防群控,加强疫情报告和监测工作
严防疫情的输入是我们各项工作的关键。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对各类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尤其是从重点省区来疆务工经商的人员,在内地务工经商人员返疆,都要进行必要的检查登记,发现可疑情况,立即留观隔离,以防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