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爱卫办
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提供除害防病指导,指导开展健康教育。
(五)市市政市容局
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指导监督各区县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好垃圾运转站(房)、公共厕所的卫生整治和消毒。发生疫情时城市生活垃圾应封闭拉运,集中焚烧处理。
(六)市财政局
为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提供足额的财力保障。
(七)市计委
负责整顿和规范防治非典型肺炎必需品市场,严厉打击哄抬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价格,扰乱药品市场的行为。
(八)市建委
制定并落实针对建筑工地民工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具体措施,同时组织各区城建局共同做好近期外来民工(一月内)登记报告工作。
(九)市经贸委
负责消毒药品的生产、储备,暂按每天使用5吨,保证10天用量50吨。
(十)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全市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消毒及教室通风,增强广大师生的防病意识;做好教职工及学生的健康教育;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十一)市旅游局
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负责全市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区、旅游景点住宿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并督促做好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
(十二)市城市交通局
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防治非典型肺炎措施,对发现有可疑症状的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做好旅客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宣传,做好车站及车内的消毒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救援物资。长途汽车应做好乘客的登记,配备体温计,做好应急情况下的车辆保证。
(十三)市民宗委
负责民族宗教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宣传,监督检查宗教场所的通风消毒工作,协助做好非典型肺炎民族语言材料的审定工作。
(十四)市科技局
支持对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负责推广应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科技成果。
(十五)市公安局
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建立100人的应急专业队伍。
(十六)市民政局
组织制定疫情发生时的生活救助方案,负责受理捐赠物资的管理和分配。
(十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例、医学观察者的医疗保险政策,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对于非医疗保险患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市广电局
协助制定并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宣传计划,开展公益性防病宣传,协调卫生部门做好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
(十九)市工商局
组织整顿规范防非典型肺炎物资及药品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侵犯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组织整顿规范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及药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生产和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型肺炎必需品等违法行为。
(二十一)市环保局
加强对医疗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废弃物品的监管,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市药品监督局
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储备,根据需要及时调拨药品。负责监督药品市场,杜绝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假药、劣药流入市场。
(二十三)市贸发局
建立紧急疫情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生活必需品及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口罩10万只),负责大型商场、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消毒,负责全市饭店、招待所和其他服务行业外来人员登记工作。
(二十四)市外办
负责协调市属单位外籍人员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协助做好接待国外媒体的工作。
(二十五)林业局:
负责城市各大公园、游园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六、预案的终止
全国疫情解除,本预案自行终止。
附件:1.乌鲁木齐市学校、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南
2.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南
3.乌鲁木齐市交通部门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南
4.乌鲁木齐市大型工地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南
5.乌鲁木齐市家庭及个人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护指南
6.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指南
7.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消毒指南
8.乌鲁木齐市非典紧急疫情处理指南
9.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学校、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指南
为防止学校、托幼机构发生非典型肺炎,保护学生、儿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此指南。
一、加强课室、午休室和活动场所等室内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尽量不使用空调,确要使用空调设备的场所,必须要定期换气。
二、认真做好学校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三、建立晨检制度,每天进行晨检,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学生、教职员工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
四、经医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非典型肺炎的学生、教职员工,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治愈出院后要留在家中休息1周,病情确无反复方可回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