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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人选名单、个人详细资料及本人意见;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四)决定聘任的立法咨询员填写《立法咨询员登记表》,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立法咨询员聘期为二年。立法咨询员在聘期内,因故需要解聘或者辞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回聘任证书。聘期届满,立法咨询员愿意继续受聘的,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方式:
  (一)应邀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主持召开的具体立法项目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及其他立法活动;
  (二)书面或者口头回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具体立法项目涉及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咨询;
  (三)不定期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立法咨询员年会。
  第九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内容:
  (一)就年度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编制或者具体立法项目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请咨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写出专题研究报告;
  (四)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整对象的实际情况;
  (五)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立法咨询员所在单位对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
  对重要的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的情况反馈给立法咨询员。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召开一次立法咨询员工作年会,总结立法咨询员工作情况,对在立法咨询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立法咨询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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