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3]5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任并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相应意见、建议、信息及各种专业知识的公民。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第5条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心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
(三)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水平,有相当的业务专长,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立法咨询员应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书、聘请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