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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3]5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任并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相应意见、建议、信息及各种专业知识的公民。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第5条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心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
  (三)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水平,有相当的业务专长,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立法咨询员应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书、聘请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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