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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失效]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疾病控制机构有关非典防治的查询、检验、调查以及预防、控制等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典防治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今年未列入预算的,从预备费中解决。非典防治基金用于医疗设备购置、药品储备、卫生防疫以及对困难患者医疗救助和对相关卫生医护人员的补助等。
  第九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和区域的非典防治工作。  
  第十条 民航、铁路、公路、公交、客运等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以及商店、宾馆、旅店、办公楼、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要按规定制定非典防治应急预案,加强消毒和通风措施,机场、车站等交通运输单位要设置留验室,严密监测,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各个环节防控工作的落实,严防非典传入学校和托幼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和医疗、疾病控制机构实施依法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对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干扰有关机关依法履行公务、借机造谣惑众、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快处理,保障非典防治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药品监督管理、动植物检疫、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环保、文化、旅游等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非典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作用,加强对非典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投入非典防治工作之中。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护和疾病控制人员,必须以对人民健康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通告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治非典,坚决杜绝渎职、失职行为,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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