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学农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