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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失效]

  第六条 学生公寓楼的一个楼层或一个单元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层或单元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两个楼层或两个单元以上发生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公寓楼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学校教室一个班级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疑似非典病例的,该教室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该班非寄宿学生应全部停课回家进行医学观察。
  第七条 农村一个家庭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家院及相邻家院和病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一个自然村发生5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自然村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八条 工厂、商场、办公场所等其他场所需要划定隔离控制区的,比照第六条 规定的原则确定。
  城镇社区需要划定隔离控制区的,比照第七条 规定原则确定。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非典疫情发生情况,按照科学、准确的原则,在病人确诊为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后及时提出隔离控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宣布,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章 隔离控制的实施和解除

  第十条 隔离控制区宣布后,禁止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离开隔离控制区,严格限制隔离控制区的物品运出。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隔离控制区内的人员或进入隔离控制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各类隔离控制区可实行交通管制,严格限制人员出入。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为隔离控制区内的人员提供必需的消杀、防护用品和其他生活用品。
  经贸和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保障隔离控制区内所需各种预防、治疗和消杀药品、防护器械的供应和质量监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保证隔离控制区内水、电、气等的正常供应。
  第十三条 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毒处理及医学观察,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单位办医院(卫生所)负责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毒处理及日常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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