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3日)废止(适用期已过,已被《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取代)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现发布《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2003年5月13日
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传播,做好疫情重点区域的隔离控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典隔离控制,按照科学、准确的原则确定隔离控制区,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为目的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隔离控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隔离控制措施的落实,组织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杀、医学观察和疾病救治。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隔离控制区及其周边秩序,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疫情调查和实施强制隔离。
爱国卫生、教育、建设、交通、环境保护、药品监督、市政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第二章 隔离控制区的确定
第四条 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发病前主要工作、生活、学习场所,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五条 城镇居民楼一个单元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单元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有两个以上单元发生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居民楼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