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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3年8月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9日)废止(原因:2003年修改的《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取代)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现发布《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2003年5月21日

       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制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罚款;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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