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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指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指引
 (穗府[2003]28号 2003年4月30日)

  一、确诊或高度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自行在家进行隔离14天,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访视,配合实施相应的消毒措施,不得擅自外出。密切接触者应与家人分房分餐分日常用具。
  二、学校、托幼机构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隔离,有寄宿的学校,应选择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作为隔离场所,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
  三、厂矿企业的密切接触者应暂停上班,留在家或相对独立的宿舍观察,无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后方可上班。
  四、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每天自行测量体温并登记,鼓励采用新的科学检测手段,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或符合检测阳性标准的,立即通知120,由120指定医院前往诊治。如无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后方可解除隔离。
  五、密切接触者应主动与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密切联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进行医学观察和自我防护。
  六、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对密切接触者的住所、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消毒工作。对密切接触者所在隔离场所要定期消毒,其他场所可采用一般预防性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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