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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对确诊和疑似病人进行个案调查,重点查清病人的活动史和可疑接触史,查清传染来源及可能传播的范围,及时确定和登记密切接触者,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九、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下称“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并立即报告区、县级市卫生局,卫生局报本级政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通知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在其家庭或住地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区(县级市)、街(镇)、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传播,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立即停业,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指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广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1、流行病学资料
  有密切接触史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2、症状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多为高热,偶有畏寒;伴或不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干、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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