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穗府[2003]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2月发病高峰以后,我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3月份比2月份下降46.9%,4月份比3月份又下降了47%;截至4月底,治愈出院率为86.2%,死亡率为3.3%。但是,目前正处于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防止反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成立广州市医疗资源调配中心。
广州市医疗资源调配中心负责广州地区范围内各医疗机构资源的调配工作。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一名副局长任主任,日常协调工作由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承担。
二、严格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分类分级收治、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分: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待排除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与确诊和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四类。
对不同类别的患者实行分级收治。一级收治为确诊和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二级收治为待排除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对与确诊和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明确一级、二级收治单位和医学观察单位。
为了合理调配医疗资源,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指定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市儿童医院等为一级收治单位。
指定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中医医院、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白云区人民医院、东山区人民医院、越秀区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芳村区人民医院、广州开发区医院、广州东沙医院等为二级收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