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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
(穗府[2003]1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申请程序如下:
  1.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和用地预审。
  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确认答复意见申请用地预审;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后,持评估报告和审查认定意见申请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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