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部门、各单位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特殊战争面前,都负有积极参与、支持防治“非典”的责任和义务,在防治“非典”过程中,对征用的属于政府所有的资源,包括各部门、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讨价还价,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当地政府或防治“非典”指挥部的调遣使用。对从部门利益出发,影响“非典”防治工作或有渎职失职行为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防治“非典”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防治“非典”指挥部从各部门临时抽调的工作人员,其所属部门或单位要妥善安排所需相关经费,不得推诿扯皮,要主动关心这部分人员的身体健康。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大灾面前,要认真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今年除“非典”防治经费或涉及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特殊支出外,各级人民政府一律停止追加预算,更不得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要大力压缩出国考察、招商、会议等开支,节省资金支持“非典”防治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压缩50%,用于“非典”防治。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在年初预算的基础上,压缩一般性支出,调剂一部分资金支持“非典”防治工作或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典”防治费用。
六、各级卫生部门、各医疗单位、卫生防疫单位及其它相关工作部门,要科学合理地使用防治“非典”经费和物资,精打细算,坚决避免任何形式的损失和浪费。对借机搭车购置与防治“非典”无关的器材、设备、药品和保健用品,或进行装修等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损公肥私侵吞国家资财的行为要严肃惩处。各级防治“非典”临时工作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经费的使用要尽可能节俭,召开会议,印发简报、文件要讲求实效,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行政资源和办公条件。
七、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防治“非典”物资管理供应部门、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疫情解除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非典”防治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