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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1日)、《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6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体育经营行为,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的经营活动:
  (一)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
  (二)营业性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营业性体育培训、体育咨询和体育中介服务;
  (四)体育商业赞助活动;
  (五)利用体育比赛或者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六)其它体育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以及带有体育性质的民族、民间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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