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体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各县(市)区文体局(委)、工商局、公安局(分局)及各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通过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和《
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使体育市场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现将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凡举办《
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二条中所规定的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体育竟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广告及其它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规定》第
八条、第
九条的规定,先经市体委审查合格,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审批范围
《规定》第
二条1-6项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运动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体育运动项目名称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