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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西藏自治区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区优秀运动员招收与退役安置工作的意见

  九、安置原则
  对退役运动员,由人事、劳动部门分别统一纳入国家计划,按公务员、职员或工人进行分配安置,各地市、各部门和接收单位不得随意拒绝接收。
  十、安置去向
  1、按照“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退役运动员原选送的地市进行安置。
  2、已婚的或父母单位发生变动的,可到配偶或父母新变更的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或父母双方在自治区部门、中直单位工作的,应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中直单位负责进行安置。
  4、从区外引进的运动员无法回原籍安置的,由区人事厅或劳动局在藏安置。
  5、实行双向选择,支持退役运动员走向社会参加竞争自谋职业,鼓励退役运动员到集体、私营企业去工作。
  十一、安置办法
  1、作为公务员、职务分配安置的,由区体委于每年底提出名单报区人事厅,由区人事厅纳入增加公务员、职员计划,办理公务员、职员录用手续,统一下达分配安置计划,向各地各部门移交档案,由各地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并通知退役运动员报到。安置到企业的,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办理。
  2、作为工人分配安置的,由区体委于每年底提出名单报区劳动局,由区劳动局负责组织各地市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安排落实工作单位,限期报到。对安排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的退役运动员,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所到单位规定执行。
  3、退役运动员安置到新单位后,其工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4、退役运动员工作单位落实后,由区体委一次性拨给接收单位上岗培训费每人2000元(区体委按实际人数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拨)。
  十二、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退役运动员,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区体委审查批准,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然后将其户粮关系转到录用前所在地,由区体委发给其一次性补助金5万元(区体委按实际人数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拨)。
  十三、退役运动员退役费按照《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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