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动员录用前集训期间的伙食标准,按运动员三类灶标准执行。另外,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20元。
五、我区优秀运动员在批准的编制人数内,每年按20%的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缺额,应予及时选招补充,所需劳动指标,由区劳动局在年度计划内安排。
六、年龄在35周岁以下(登山运动员可适当放宽),汉族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藏族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除健将级以上退役运动员直接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公务员、职员外,其余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吸收录用为公务员、职员: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好的;2.在全国重大比赛中(含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达标赛)取得规定录取名次的,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3.经考试考核合格者;4.服从分配的。
未能录用为公务员、职员的,按工人安置。
七、退役运动员要求报考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须在批准退役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给予一年的复习考试时间。报考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由区计委列入计划,区招生委员会单独划线录取,年龄、婚否不限。
退役运动员报考区内的大、中专院校,年龄普通高等学校为28周岁以下(含28周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为22周岁以下(含22周岁).未婚。报考非体育专业,凡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总分低于自治区大中专招生控制分数线20分;报考体育专业,凡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或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总分低于自治区招生控制分数线50分投档,由学校录取。
报考区外院校,按全国招生政策执行。
健将级以上退役运动员,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保送进人有关体育院校深造,毕业后安排从事体育业务工作。
凡被各类大、中专院校录取者,其行政关系转到录取院校。在校期间按普通、成人大中专学生同等对待。
八、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凡1997年起(含1997年)入学的新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政策。退役运动员入学的毕业生(含成人高等教育、成人中等教育)也实行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