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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西藏自治区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区优秀运动员招收与退役安置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西藏自治区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做好
 我区优秀运动员招收与退役安置工作的意见
 (1999年1月1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我区优秀运动队为推动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起了很大作用,有些运动项目已经跨入了全国先进行列。但近年来,随着人事制度、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和退役安置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如不积极妥善地解决,将带来种种弊端:一是严重影响在役运动员的训练和稳定;二是由于退役运动员难以安置,造成人才浪费和进出不畅的困境,优秀后备队员难于补充;三是在役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同住一地,造成生活、训练管理等困难;四是退役运动员长期积压,不仅耽误了他们的前途,而且对稳定局势也不利。
  为了继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使体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并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使为体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年华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适得其所,稳定体育运动队伍,亟需做好我区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和退役安置工作。根据《体育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的规定和国家体委、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招收和分配优秀运动员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体政字[1980]253号)的精神,参照其他省区市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研究,现就做好解决我区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和退役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动员的来源:今后体工队运动员主要从体校运动班、各地市业余体校及各地市中小学生中选拔。
  二、根据我区优秀运动队所设项目和西藏人种特点,有些项目的运动员可以从我区农牧区和区外非城镇人口中招收。
  三、直接选入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正式录用前,须经半年集训,然后根据优秀运动员条件确定录用与否。符合条件的,从非城镇人口和区外招收的运动员,由区体委提出录用申请,经区劳动局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非城镇人口农转非手续;从区内城镇人口中招收的运动员,直接由区体委提出录用申请,区劳动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集训前所在地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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