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因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遭受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并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淫秽、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有维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秩序及制止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卫生和防治污染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各种体育竞赛或表演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参加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开展各种体育活动,需要开展广告业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广告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持执法证件执行公务时,经营者有主动配合、出示证照、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不得阻碍和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公平交易、明码标价和依法交纳税款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体育市场管理费,用于体育市场管理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市场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有益人们身心健康的优秀体育竞赛、表演及其它体育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予以鼓励、支持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和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为本地体育市场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补办报批手续;对体育经营者擅自改变经营活动内容、时间、地点或违反体育市场管理其它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体育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工商、公安、文化、教育、卫生、 物价、消防、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