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报告书;
(二)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地和房屋使用证明;
(四)体育设施、设备资料;
(五)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机构章程或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经营射击项目,还需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申办一次性体育活动,需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办报告书;
(二)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活动场地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
(四)举办体育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六)主办、协办单位或举办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第十七条 对申办体育经营机构者,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公安、卫生、文化、教育、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并送交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或暂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持《体育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还应依法向卫生和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申办一次性体育活动者,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办报告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的,发给《体育活动批准书》,并将批准书同时抄送公安、税务部门;对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经营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度审验证手续。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