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审批体育经营项目,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活动批准书;
(四)职查、监督体育经营活动,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为体育经营者提供体育技术咨询,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专业人员,为一次性体育活动经营者提供组织编排等服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椒江、黄岩、路桥)申办下列体育经营项目,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批准和管理。
(一)市级(地)以上所属单位和部队申办的体育经营项目;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涉外机构申办的体育经营项目;
(三)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申办的体育经营项目;
(四)直接使用台州市名称的体育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项目,由市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批准和管理。各县、市如直接使用台州市名称的体育经营项目,需报台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仍由各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外地以市(地)级以上名义来台州境内举办体育竞赛和表演,需先经台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证,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经营。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项目,需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体育市场管理实行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活动批准书制度。
第十四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规定的适宜体育活动的场所;
(二)体育场地和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体委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体育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省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申办体育经营机构,需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