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0月10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健身活动;丰富和繁荣我市群众体育生活,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体育消费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委有关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以商品、服务形式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健身、娱乐、竞赛、培训、表演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
(一)省以上(包括国际)运动会设置的体育竞赛项目;
(二)其他以健身、竞技、娱乐为活动内容的各种形式的体育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保龄球、壁球、台球、水上娱乐、航空、健美、武术、气功、桑拿、保健按摩、溜冰、赛车、摩托车、登山、信鸽等;
(三)省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列入体育经营活动的其他体育项目。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适宜本地发展的、国家法律法令允许的、健康有益的各类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兴办体育产业应坚持以体为本、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以适应社会对体育消费的实际需求,促进体育市场的培育和繁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体育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体育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公安、消防、税务、物价、卫生、文化、教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