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修正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2号)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志银
2003年4月23日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汛和通航安全,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的采砂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以下简称市区黄河河道)是指:黄河新城大桥以东、桑园峡黄河铁路大桥以西的黄河兰州段河道。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监督工作。
市区黄河河道沿河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黄河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采砂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航道疏浚和严格控制、有偿使用、有序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
采砂不得损坏河道基础设施,不得妨碍和影响河道基础设施建设。市区黄河流域所有排洪道内,禁止采砂洗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