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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三)担负抢险救灾等任务,维护本地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调用民兵参加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其批准权限及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武器装备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武器装备库(室),并配备必要的守护人员。
  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第二十四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民兵事业费不足部分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镇(街道)财政补贴,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民兵预备役武器装备仓库(室)、民兵海防哨所等建设经费,由市、区财政专项拨款解决。
  社区民兵预备役活动经费由区、镇(街道)列入经费开支计划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有工作单位的,训练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变;无工作单位或属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民兵事业费中给予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按照当地职工或同等劳动日的收入执行。
  民兵担负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报酬或补助,由使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六条 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应服民兵预备役的公民逃避或拒绝预备役登记、参加民兵组织的,民兵拒绝或逃避军事训练、担负战备执勤及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的;
  (二)拒绝执行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
  (三)阻挠公民履行民兵预备役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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