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办理出队、入队和转队工作。
第十五条 区、镇人民政府和同级兵役机关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营(连)部和海防民兵哨所规范化建设,确保民兵基层组织建设落实。
第四章 民兵政治工作、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拟编入基干民兵的人员进行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和现实表现的考察,保证其政治合格。
第十七条 基干民兵的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教育每年不少于四次;其他民兵的政治教育结合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登记、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八条 民兵应当依法参加军事训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参加军事训练人员提供条件,保证军事训练的人员、时间。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市、区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逐级下达,区兵役机关或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五章 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
第十九条 民兵应当依法参加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民兵参加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由市、区兵役机关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民兵组织参加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密掌握和上报敌情、社情,正确处置各种异常情况;
(二)参加军警民联防,反敌小股武装袭扰,反谍报,反策反,反心战,制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协助部队管理、维护军事设施,保卫本地区重要目标和民兵武器装备库安全;
(四)战时配合部队进行作战、保障任务,担负战斗勤务。
第二十一条 民兵组织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任务是:
(一)配合公安部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要节日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配合公安部门、武装警察部队制止和应付突发事件、群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