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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法律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把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成为战时参战、支前以及平时应付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的重要快速动员力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国防职责,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六条 厦门警备区、各区的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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