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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
 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厦府[2003]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市上述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行业予以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1、免征文化建设事业费、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价格调节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
  2、免征旅游汽车公司(车队)、长途客运、跨区短途客运、区域公交(含中巴)、出租汽车等车辆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述行业的实际困难,免征、减征或缓征部分税款: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旅店业的客房收入,5、6月份(税款所属时间,下同)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3、对餐饮业及旅店业餐饮收入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5、6月份给予减半征收,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
  4、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市轮渡公司,5、6月份分别给予减征30%、50%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5、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汽车公司,5、6月份的定额给予下调50%(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但定额下调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车主)上交的承包(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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