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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培植会展主体,塑造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会展企业
  鉴于目前我市有实力的专业会议展览公司较少,要引导和鼓励有志于会展业的各类经济实体组建专业会议展览公司;要鼓励外商投资会展业,特别是国际著名展览机构来厦设立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现有办展力量的资源整合,通过联合、参股等形式,壮大会展企业规模,争取在“十五”期末,培植出3-5家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会展企业。
  (四)完善会展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机制,造就高素质的会展人才队伍
  要向全国公开招聘有专业办展经验、有较强组织策划能力的经理人才;要加强对会展人才的培训,通过委托高等院校培训,送国(境)外短期培训等方式来提高他们的能力与水平;鼓励会展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立人才合理使用机制。
  (五)加强会展及服务业的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展及相关服务行业的管理,积极倡导ISO9000服务质量认证活动,促进会展业及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全面提高会展及服务业的水平。
  (六)积极推进会展业科技化、信息化建设
  按照避免重复建设,共享信息资源的原则,在继续办好“投洽会”网站的基础上,构筑厦门市会展信息平台,建立会展资料库和CRM(客户关系管理)等信息系统,并把会展信息平台链接到厦门经贸信息网,以适应全国会展业激烈竞争的新形势。
  要尽快建立会展业统计和评估体系,开展会展业与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互动关系研究,为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大对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度安排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会展业和“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厦门对台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点展会的总体形象宣传以及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公共支出,对我市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能定期在我市举办的会展活动给予扶持或奖励。
  (二)加强财税扶持
  在我市举办的会展,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展会性质、展位规模,对申办、招揽并承办成功的单位、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主(承)办单位给予一定的扶持;新成立的会展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扶持和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制定。
  (三)鼓励会展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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