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三)第(一)、(二)条所称的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系指《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城市规划专业系指高等院校设置的城市规划(含城镇建设)专业。除城市规划(含城镇建设)专业以外的人员报考时按相近专业的条件掌握。计算工作年限截止到2003年12月底。
在职人员参加城市规划专业的进修学习,其进修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城市规划业务实践年限;非城市规划专业的进修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城市规划业务实践年限。
二、考试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三、报名具体事项:
1、参加考试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持有关材料和原件到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各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职称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于5月30日前将报名表及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省直、中直在榕单位报考人员,可持报名表和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省直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等材料,直接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报名。全省所有报考人员经省注册城市规划师管委会审核合格后,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作准考证。
2、报名时间:
(1)省直、中直在榕单位人员报名时间:2003年5月19日至5月21日。
(2)各地报名时间:由各设区市规划局自定。
3、新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2003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贴上个人近期同底免冠照片一寸三张,二寸一张;
(2)报名信息表(用2B铅笔填涂);
(3)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单位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
4、续考人员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2003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存上贴个人近期同底免冠照片一寸三张,二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