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2003年度全国注册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人[2003]2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考中心函[2003]41号文精神,2003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1日至12日举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含城镇建设)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
7、1982年底前,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8、1985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或城镇建设、村镇建设专业中专学历后,又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建筑学、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给排水、经济地理、工民建、城市管理)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
(二)1999年4月7日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第3、4款规定不受此条件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只需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1982年以前(含1982年),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7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