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7日)宣布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幼儿园逐步恢复收托服务的通知
(京教学前[2003]1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各主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一手抗非典,一手抓发展”的精神,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现就全市幼儿园逐步恢复收托幼儿服务,通知如下:
一、收托原则:
在防控“非典”期间,幼儿园应从本地区“非典”疫情的实际出发,从有利于疫情防控,有利于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稳定社会生活秩序出发,本着家长自愿的原则,收托幼儿来园。
二、恢复收托服务时间及工作要求:
(一)一般幼儿园可于5月下旬或6月初,接收幼儿入园。曾出现过疫情和位于隔离区域内的幼儿园,需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解除隔离后,经区县教委批准,方可恢复收托幼儿服务。卫生保健条件差、防控措施不力的幼儿园不得收托幼儿。
在防控“非典”期间应根据自愿的原则,家长可以不送孩子来园。对没有来园的幼儿,每周要通过电话等途径,了解其在家身体状况,并给与关心。对因家长坚持工作,需要送孩子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拒收。
(二)从5月6日至6月30日幼儿整月未入园的,应免收当月全部费用。要求幼儿园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认真执行好收费政策。
(三)在防控“非典”期间,幼儿园可根据家长需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服务,特别要照顾好战斗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医护人员子女。为减少幼儿受感染的机会,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为家长提供全托服务。
(四)恢复收托服务后,幼儿园要继续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托幼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几点要求》和市、区县教委的要求,认真做好防控工作,切实保证在园幼儿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对离园一周以上的幼儿再次入园时,幼儿园应向家长了解其在家期间身体状况以及家庭成员有无“非典”接触史,家长须填写孩子健康报告单并签字,由保健医检查身体后方可回班,教师要注意对其在园期间的身体观察。对离园两个月以上以及从外阜回京的幼儿返园时应按照卫生保健常规要求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