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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停止执行京工商发[2003]78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26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
 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3]78号)


各区县工商分局、商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分局、卫生局:
  现将《关于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关于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
        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在此期间确保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以及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抗“非典”工作有关指示精神,为保障首都人民的日常生活,考虑到目前外地在京经商人员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现决定在2003年5月至7月抗“非典”期间,对全市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税费照顾,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和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座商。
  二、减免税费项目
  (一)对在本市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座商,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对经营蔬菜的收入免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农副产品市场之外的其它专业市场内的外地在京经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地在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座商,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等各种费用。
  (三)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停止经营活动空出的摊位进行清理、整合,积极引导本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在此期间不得收取设施租赁费等各种费用。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新进入集贸市场和个体门店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3个月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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