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3]20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为了做好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现下发《北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解答》,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适用。
附件:1、北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解答
2、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
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解答
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确认申报的医疗费用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或疑似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疑似非典”)患者?
答: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时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为准。诊断证明书中第一诊断为“非典”或“疑似非典”的,其申报的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参保人员患“非典型肺炎”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确认“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是否为医疗保险参保病人?
答:“非典”或“疑似非典”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询问患者是否持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保手册”),持有“医保手册”,并确认其足额缴费的,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待;未持有“医保手册”,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医疗保险身份并足额缴费的,也可以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待。
3、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参保人员因患“非典”或“疑似非典”住院医疗费用时,是否需要录入医疗费用历史数据?是否将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登记在“医保手册”上?
答:按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入院登记时需将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历史数据录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后,将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要求逐项登记在“医保手册”上。
4、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申报垫付的“非典”或“疑似非典”参保人员的门、急诊或急诊留观未住院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