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禁赌博、无照(证)经营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体育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应当办理《许可证》、《登记证》以及工商登记等证照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许可证》、《登记证》及审批手续和工商登记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按无证经营论处。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按
《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处罚。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失职、读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收缴其《资格证》,禁止从事体育经营服务。
第三十条 对于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赌博、色情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论处。
第三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许可证》、《登记证》、审批手续和《资格证》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经营者,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对体育行政部门处罚和不予颁证、审批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