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救生、救护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才能取得《资格证》。
《资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办法”的管理原则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行政部门也可授权、委托所属业务单位或有关单项协会进行。
第十八条 培训内容、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从事与《资格证》相符的体育经营活动,《资格证》不得涂改、伪造、买卖、祖借、转让。
第二十条 按
《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对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实行年度验审制度,验审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年度验审内容:
(一)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器材、设备;
(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体育经营者,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年度验审材料:
(一)经营的年度报告书;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从业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年度验审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采取经营者自查申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验审的程序是:
(一)经营者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领取验审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
(二)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要求的材料;
(三)体育行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验审合格的应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资格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发证机关每年进行一次验审,经验审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