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营者开办长期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向体育行政部门呈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证明;
(三)所使用器材或设备的种类、数量;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负责人情况简介(身份证明、个人简介);
(六)设立体育活动中心、体育俱乐部等其他体育经营机构的还需提交组织章程;
(七)从事
《条例》第
九条第二款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
(八)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除报第十二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呈报下列材料:
(一)举办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二)举办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活动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活动的人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四)经费预算及筹资情况;
(五)观众组织方案;
(六)合作者之间的合同、协议书副本。
第十四条 从事
《条例》第
十五条的经营者应按照《
江西省经纪人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经纪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体育经纪活动。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依据
《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负责参与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专业技术的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凡体育院校大专毕业生、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以及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或者初级以上体育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救护、救生人员除外),可直接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资格认证,经审核同意后领取《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