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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七条 经营者开办长期性或举办一次性(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按《条例》九条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体育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或审批手续。
  第八条 经营《条例》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和第四款举办大型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首先向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开业。从事或者举办《条例》十四条射击项目经营活动的,在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审批前,报请省公安厅审查批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的,由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批准。
  第九条 经营《条例》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体育项目的经营者,按《条例》十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举行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应最迟在活动开始一个月前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办理《许可证》和申请举办一次性经营活动的应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和书面批准手续,对申请办理登记证的应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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