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四条 破格晋升高级教练任职资格的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组)主(总)教练,担任一级教练职务满三年,直接训练二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二年以上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推荐申报高级教练任职资格。
1、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奥运会项目亚洲锦标(杯)赛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3人次录取名次;
2、亚运会前二名,或奥运会项目亚洲锦标(杯)赛个人项目冠军并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获前三名;
3、全运会冠军,或奥运会项目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前二名(手球)或录取名次(足、篮、排球)。
4、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杯)赛个人项目冠军,或亚洲锦标(杯)赛个人项目3人次冠军,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4人次冠军。
(二)各类体校项目队(组)主教练,担任一级教练职务满三年,所培训的运动员9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30%优秀、30%良好),向本省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1人以上(集体项目14人以上),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推荐申报高级教练任职资格。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杯)赛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3人次获录取名次;
(2)亚运会前二名,或奥运会项目亚洲锦标(杯)赛个人项目冠军并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获前三名;
(3)全运会冠军,或奥运会项目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前二名(手球)或录取名次(足、篮、排球);
(4)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杯)赛个人项目冠军,或亚洲锦标(杯)赛个人项目3人次冠军,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4人次冠军。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个人项目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手球)或录取名次(足、篮、排球)。
(三)担任一级教练职务满五年,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成绩之一者,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二项的,可推荐申报高级教练任职资格。
1、在省、市(地)级单位工作的有在全国性专业刊物发表的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一篇,或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的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三篇;在县(市)、区级单位工作的有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的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