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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射击运动枪支实行年审、查验制度,并在持枪证上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查验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射击运动枪支或不能安全使用的射击运动枪支,应责令配置单位作报废处理。
  第十六条 射击运动枪弹只限用于有领导、有组织的竞技体育射击运动。未经省公安厅批准,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不得将配置的射击运动枪弹用于营业性经营活动。
  严禁将射击运动枪弹带离规定场所。严禁个人保存和截留射击运动枪弹。 
  第十七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每年应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射击运动枪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生射击运动枪弹丢失。被盗等事件的,应于发现丢失、被盗之时起24小时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射击运动枪弹携运、运输和销毁

  第十八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如需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到外地训练或比赛,必须事先报经公安机关批准,携带持枪证和携运证前往训练、比赛地。
  在省内跨地、市携运射击运动枪支的,应向地、市公安机关申领枪支携运许可证;跨省、市携运枪支的,应向省公安厅申领枪支携运许可证。
  主办训练或比赛的单位,应事先将携运枪支情况向当地市公安机关报告。枪支运抵后三日内,由主办单位向原报告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地级市、行署体育行政部门运输射击运动枪弹,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开具准运证后,携带单位介绍信,到省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运输射击运动枪弹必须使用封闭式车辆,由专人押运,射击运动枪支和子弹不能同一车辆混装运输。
  第二十条 各射击运动单位对淘汰或不能安全使用的枪弹,要按照数量、型号、枪号登记造册,将枪弹连同持枪证件一并送交所在地、市公安机关,经省公安厅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一条 凡依照本办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射击运动枪弹,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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