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射击运动枪弹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2日 安徽省体委、省公安厅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射击运动枪弹的管理,保证射击运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射击运动枪支、弹药(以下称射击运动枪弹)是指专门用于射击运动的下列枪支和与之相配的子弹:
(一)口径为5.6毫米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
(二)口径为7.62毫米的大口径运动手枪;
(三)射击运动使用的气步枪、气手枪、猎枪;
(四)公安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其他运动枪支。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
射击运动场所由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第五条 全省射击运动枪弹实行分级管理。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计划、分配、调拨及省本级射击运动他枪弹的日常管理,指导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安全防范工作。
地级市、行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击运动枪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射击运动枪弹的配置、持有和转让
第六条 开展竞技体育射击运动,必须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配置射击运动枪弹。
第七条 开展竞技体育射击运动的单位需配置射击运动枪弹,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审定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公安部审批。
第八条 全省射击运动枪弹的购置、分配,实行集中订购,计划管理。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省体育行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枪弹需求计划(包括品种、型号、数量等)。省体育行政部门平衡、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九条 射击运动枪弹指标计划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分配。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如需购置指标以外的射击运动枪弹,必须在订购前将货款汇至省体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