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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武术管理办法

第六章 武术涉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境外武术团体组织或个人要求来我省交流社会武术活动,必须经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外事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武术组织或个人出国进行武术讲学、授拳、表演等交流活动,应经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访手续。
  第三十四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招收境外学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外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遵守本管理办法,在社会武术活动中成绩突出者,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降低级别、停止招生、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的;
  2、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和未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发布武术宣传广告或广告内容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3、伪造有关文件和武术师资格证书的;
  4、教学质量低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危害社会治安、有损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组织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7、对习武人员实行家族式管理和施行体罚的;
  8、进行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动的;
  9、违反涉外活动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违反教育、公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以前所制定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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