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武术学校、武术馆的招生:
1、习武学员凭身份证或有效户口证明,到武术学校、武术馆报名,体检,方能登记造册,入伙入训。在学员入训1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暂住证。
2、学员入训后,武术学校、武术馆应及时将学员花名册报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注册,并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学员毕业时,名册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领发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毕业证书。武术学校学生的文化课学习的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颁发。
3、各类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报经当地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
4、如有特殊原因学员提出退训、退学,武术学校、武术馆应退还学员结余的学费等款额和个人财物,不得强行留校、留训。
5、武术学校、武术馆严禁进行保安等特殊业务技能培训。
6、武术学校、武术馆与其他单位联合招生,跨地区招生,招收外省学员须经所属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武术广告
(一)武术广告分级管理、广告词分级审批。凡在县级宣传媒体发布的广告,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凡在地、市级宣传媒体发布的广告,由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级和省外传播媒体发布的广告及外省在本省发布的广告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批办理。
(二)凡发布武术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以下证明和文件:
1、本单位及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如《安徽省体育经营合格证》、《社团登记证》和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单位资格证明及个人居民身份证等;
2、安徽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武术师资格认定书或获奖证书;
3、与广告文件相适应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五章 武术社会团体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新成立武术社会团体,必须先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 武术社会团体不得建立跨行政管辖区域自成体系的上下级垂直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武术组织和个人颁发除本社团体会员证以外的任何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武术社会团体开设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应遵守本规定。